贵州省教师条例/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优秀教师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或者其他荣誉称号,享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待遇。对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工作成绩卓著的优秀教师应当予以重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