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师条例/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考核办法,并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应该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并听取本人、其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教师晋升工资、评聘教师职务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