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师条例/第五章 工资与福利待遇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教师工资的平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任教满30年或者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获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的教师退休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原有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