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师条例/第四章 培养与培训第二十条有效师范专业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5年。师范专业定向生、委培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