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师范专业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5年。师范专业定向生、委培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