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师条例/第四章 培养与培训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加强师资培养培训,增加师范教育投入,逐步改善师范院校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师范院校、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学生,享受师范专业奖(助)学金。其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