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产生的污泥未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