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责任能力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弄虚作假、逃避污染防治责任的,责令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