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