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交有条件的单位利用;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