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困难需要缓缴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内免交滞纳金。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以减免,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用人单位经批准的缓缴、减免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