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已修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依法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应税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