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经营者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标志、章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销售畜禽产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