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畜禽及其产品作无害化处理。

政府对病害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和监督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