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屠宰与检验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和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加工、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