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和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加工、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