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