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

(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