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