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应当不低于现有供热单位补贴标准。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