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报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