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