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对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