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三章 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因养殖和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捕捞沿江、沿海的蟹苗、鳗苗等资源的,须经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捕捞,合理利用;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捕捞。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