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因养殖和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捕捞沿江、沿海的蟹苗、鳗苗等资源的,须经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捕捞,合理利用;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捕捞。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