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