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