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二女绝育户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