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