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