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