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工单位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