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