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