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社会治安防控和大型安保实际,组织或者参加有关设计方案可行性论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对投入使用的技防系统日常运行相关制度和实际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