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新建成片住宅小区和设置技防系统需要与报警中心联网的单位建设技防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论证、设备选型和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技防系统主要设备类型、点位分布等资料向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