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树龄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二级古树名木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