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