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