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城市绿地性质改变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