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二章 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有效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共同分担。前款规定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二)本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三)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