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的建设项目设计,不符合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