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的建设项目设计,不符合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