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五十五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并按照程序组织专业设计,经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非建设地带,不得进行除绿化、道路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