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留和维护有特色的、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市政设施和地面铺装。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外装修材质、色彩以及室外广告、雕塑、夜景观照明和户外环境设施等,应当与街区的总体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