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