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