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地下工程;(二)城市雕塑、户外环境设施等工程;(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工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