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自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选址意见书未被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