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现场勘察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