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和特定区域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