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四十五条有效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和考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