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在承担相关业务前,应当携带资质证书(副本)及工程情况说明,到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