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地下工程、大型厂矿以及城镇、村庄迁建选址等影响地质环境或者地质环境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对地质环境影响的监督和检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