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

禁止侵占、移动、损毁地质灾害危险区标志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标志;确需变动或者拆除标志的,应当征得设立部门或者防治工程验收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