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现状,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